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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多元摩托车只花七百元 捡来便宜进监狱

  【案情】2007年4月的某天,一陌生男子骑着一辆七成新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来到被告人吴某开的摩托车修理店,对吴某说该摩托车的刹车有点问题,自己不想要,问吴某要不要买。最后两人以700元的低价成交。吴某未取得该车的销售发票及有效证件。10月17日,吴某在县城骑该车上路时被原车主发现后将车拦在并报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50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该摩托车为赃物而予低价收购,且该赃物的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正确界定被告人对赃物是否“明知”。司法实践中,在没有证据可以明确证明被告人“明知”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被告人是否“明知”: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二是看赃物的品种、数量,在市场销售的情况;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本案中,吴某在非正式交易场所,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摩托车,应认定为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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