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发表于 2008-10-21 16:11
| 只看该作者
水母网10月18日讯市民韩女士开着驾校的教练车出了事后,要求驾校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驾校却称韩女士不是本校的教练,学校根本就没有雇她,拒绝赔偿。这起人身损害究竟由谁来负责?日前,芝罘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韩女士诉称:
韩女士称,自己是驾校的教练员。去年上半年的一天,她开着教练车加完油回单位,不料走到一个坡处车辆突然熄火,刹车失灵,车直往后溜。为躲后面来车,她猛打方向盘,结果车溜到大崖下,造成她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要求驾校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5万多元。
为了证明自己是驾校的教练员,韩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驾校为她办理的《医疗保险证》,以此证明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她还找了2名证人出庭做证,这2名证人原来都曾在该驾校当过教练员,他们都证明韩女士也是此驾校的教练员。
>>>驾校辩称
驾校否认了她的说法,并称从来就没有雇佣过韩女士,她的丈夫才是单位的职工,任教练员。出事的车辆就是由其丈夫驾驶和管理的教练车,她是为帮其丈夫多拿提成,私下教学员而受伤的。再说,她也不具备教练员的能力和资格。
对韩女士提出的《医疗保险证》一说,驾校称之所以给她办了此证,是她为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档案挂在驾校,但保险费由她自己负担,驾校代缴。驾校还对上庭做证的2名证人的证言不认可,拒绝赔偿。
>>>法庭调查
对驾校的说法,韩女士承认自己没有参加过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培训,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承认驾校不为她发工资,但她每培养一个考试合格学员,驾校就支付25元给她。双方达成上述协议,但没想到的是,在驾校干了40多天就出事了,驾校还没有向她支付过提成奖,她已教出14名学员。
在第一次庭审时,韩女士称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第二次庭审时,不再坚持这一主张,而是称自己与单位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这一说法,驾校也不认可。
韩女士在法庭上还提到出事后,驾校为她报销了部分医疗费。驾校则说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她是在学校的车上出的事,且她丈夫是单位的职工,为照顾职工家属才报销了部分药费。
法院对出事车辆究竟是否是韩女士丈夫开的教练车做了调查,发现根本不是同一辆车,因此,驾校所说“她驾驶其丈夫管理的教练车而发生事故”之辩解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临时雇佣关系,因此,驾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韩女士未参加过任何专业培训,没有取得“教练员证”,没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能力和资格,甚至没有基本的驾驶经验而草率受雇,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要过错,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担一半。因此,对她要求由驾校全部赔偿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后判决,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芝罘区法院宣判后,驾校不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
|